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知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全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執法基本裝備配備指導標準的通知
食藥監財〔2014〕20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進一步指導和加強全系統執法裝備建設,適應食品藥品監管體制改革和職能調整,保證食品藥品監管基本需要,總局制定了《全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執法基本裝備配備指導標準》(以下簡稱《標準》),現印發給你們遵照執行,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裝備配備的主要原則
(一)滿足基本監管需要。根據《國家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十二五”規劃》、《國家藥品安全“十二五”規劃》關于實施裝備配備標準化建設的要求,按照滿足食品(生產、流通、消費環節)、藥品日常監管以及應急處置基本需要的原則確定裝備配備種類和數量。
(二)分級分類配置。按省、地(市)、縣、鄉鎮(街道)四級機構分別進行配置,計劃單列市和副省級省會城市可參照省級進行配備。根據裝備用途,分為基本裝備、取證工具、快速檢測和應急處置等4類裝備。根據裝備特點和使用頻率,按每個機構、每個小組或每個人為單位進行配置。
(三)注重向基層傾斜??紤]鄉鎮(街道)設立派出機構的實際情況,《標準》突出了鄉鎮(街道)機構的執法裝備,重點配備執法交通、取證、快檢等裝備,提高基層一線執法和應急處置能力。
(四)突出共享使用。對食品、藥品監督執法能夠共享的裝備以及日常執法和應急處置能夠共享的裝備不分別列出,提高裝備使用效率。如執法車輛、照相機、攝像機等。
二、裝備配備的主要內容
《標準》所列裝備分為基本裝備、取證工具、快速檢測和應急處置等4類裝備,共77種。
(一)基本裝備類。主要用于開展監管執法、應急處置工作的基本工具,包括執法專用車輛、藥品快速檢驗車、食品快速檢測車等執法交通工具,計算機、打印機、復印機等業務工作所需設備,以及對講機、食品藥品稽查移動執法工具、執法箱包等便攜式裝備等。
(二)取證工具類。主要用于執法取證工作,包括抽樣工具包、便攜式冷藏箱、現場執法音像記錄儀、暗訪取證設備、電視(廣播)廣告自動監測及回放系統等。
(三)快速檢測類。主要用于食品、藥品快速檢測和篩查,包括超聲波清洗機、樣品粉碎機、微型離心機、便攜式水浴鍋等前處置設備,藥品快速檢驗箱、食品安全快速檢驗箱、農藥殘留快速檢測儀、肉類水分快速測定儀、余氯測量儀、吊白塊檢測儀等快檢篩查設備,以及現場快速檢測盒、試劑、試紙等試劑耗材類裝備。
(四)部分特殊應急類。除日常執法與應急工作共用裝備外,對部分特殊應急裝備進行了單列,如個人攜行裝備等。
三、有關要求
(一)標準所列裝備是滿足監管需要的基本和通用裝備。各地食品藥品監管機構應當根據輕重緩急集中招標采購執法裝備,優先配備基層和一線執法機構,提升監管能力。
(二)鼓勵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搭建共享平臺,獲取執法、快檢等數據,統一開發使用具有集成功能的執法裝備和快檢產品,創新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效率。
(三)考慮科技進步和產品發展,鼓勵使用具備本標準所列相應功能的新技術、新產品,切實滿足監管工作需要。
(四)各地食品藥品監管機構要按照總局《關于統一規范食品藥品監管系統標識工作的通知》(食藥監〔2014〕78號)要求,統一執法裝備標識。同時,要加強裝備管理,規范使用,達到報廢年限的裝備要及時進行更新。